過去,兒少性侵案件的追訴期,是從案件發生時開始計算。
即使 95 年曾修法將追訴期從 20 年延長為 30 年,但追訴期仍是從案發當下開始起算,因此許多在童年受害的倖存者,還沒準備好說出口,追訴期就已經過了。
這次修法後,追訴權時效改為不計入被害人 20 歲以前的期間,讓時效真正從成年後開始計算。
舉例來說,一名 5 歲時受害的孩子,若其案件類型適用 95 年修法後的 30 年追訴期,仍是從 5 歲開始起算,最晚 35 歲以前必須提出告訴。這次修法後,改為從被害人年滿 20 歲開始起算,30 年追訴期將延長至 50 歲以前。
法律開始把「需要時間才能說出口」這件事,納入制度設計,直接讓社會更理解:不是每個人都能立刻說出口。有人因為年紀太小,不知道發生了什麼;有人害怕不被相信、擔心被責怪;也有人多年後,才慢慢理解那段經驗對自己造成的影響。
▌數據,和倖存者說著同一件事
今年1月30日,暖暖以組織名義向憲法法庭提交法庭之友意見書,結合三位倖存者經驗與一份歷時四年、427 位倖存者參與的調查,這些數據指出:
▸ 約四分之一受訪者經歷多次受害
▸ 六成在 18 歲前受害
▸ 平均 14 年後才願意尋求支持
▸ 超過六成向司法、警政等正式體制求助意願低
這些數字再次提醒我們:說出口,需要時間。
這個時間,不只是日曆上的年月和歲月的流逝,更包含倖存者理解創傷、重新建立安全感的歷程,也需要一個願意相信、承接倖存者的社會。
▌修法是集體努力的成果
這是倖存者、公民團體、法律工作者與倡議者共同累積的成果。我們感謝每位願意分享經驗的倖存者,讓制度看見真實處境。
除延長追訴期,我們也在意見書中提出兩項呼籲:包括性侵案件的證據法則,以及是否建立更完整的行政救濟機制。呼應這次立法院修法後,附帶決議中的兩項要求:
▸ 請司法院檢視證據法則,研議更合適的審理指引。
▸ 請法務部參照國外經驗,檢討《民法》、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》與《國家賠償法》。
▌延長追訴期,不代表問題解決了
能否提告只是第一步,一個倖存者走進司法程序後,還會撞上兩道高牆。
第一道牆,是證據。
多數案件無目擊者,當事人能說出口時,物證可能已不存在,只剩陳述、日記或曾向他人透露的片段;而且創傷記憶常是零碎、跳躍的,難以用線性時間敘述,這些都不是現行司法證據採集所熟悉的陳述方式。這也是我們在意見書裡提出、這次附帶決議要司法院正視的事:建立更符合創傷知情的司法制度。
第二道牆,是求償與國家責任。
除了刑事提告之外,有些倖存者也需要申請犯罪被害補償,或希望追究當年沒有及時介入的公部門責任,例如學校、社福或警政系統,本來有機會保護孩子,卻沒有做到。
但這些制度都有各自的法律規定和時間限制,並沒有因為這次修法一起調整;當倖存者終於準備好站出來時,仍可能發現另一扇門早已經關上。
因此,修法是重要的起點,但不是終點。
▌雖然修法了,還有一群人仍在等待
本次修法不會讓已逾追訴期的案件恢復提告資格,也就是說,在本次修法前追訴期已過期者,時間不會重算。
這項關於追訴權時效的釋憲案,仍在等待憲法法庭判決的結果,這些倖存者的權益是否能進一步受到保障,仍待決定。這也是暖暖除了追蹤兩份後續研議結果外,持續關注的另一項議題。
▌與暖暖一起,持續關注制度的前進
接下來,司法院與法務部將提出檢討與研議報告,憲法法庭也尚在審理已過追訴期案件的時效釋憲案。
暖暖會持續關注,將倖存者經驗、調查數據與現場觀察帶入公共討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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